四国中高职衔接的共同特征
良好的制度环境。上述几个国家在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中,良好的制度环境为其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以英国为例,20世纪90年代英国建立了国家资格证书体系,为英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尤其是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这个体系中涵盖了A级证书制度、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普通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在内的三种制度,同时对职业教育资格和普通文凭等同问题进行了严格规范,减轻了人们以往只重视学历教育的现象。
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美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得益于该国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从1862年颁布的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职业教育的法案《莫雷尔法案》开始,相继颁布并实施了多部有关职业教育的法案。每当有问题出现或者对职业教育进行改革时,就会出台相应的法案对其提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及要求,这些法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前瞻性,为美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合法性保障。
有效的政策支持。以日本为例,日本职业高中校长联合会在1999年曾开展过一次调查,结果显示,同从普通高中升入大学的学生相比较,来自职业高中的毕业生和综合科的毕业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学习积极性更高。由此日本文部省做出了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决定,规定高等学校在招生时,要扩大职业高中毕业生和综合科毕业生的生源比例,给那些优秀的学生更多进入高等学校的机会。这个决定为日本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提供了有效的政策保障。
对我国中高职衔接的反思与启示
首先,要重视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内容衔接。我国比较注重学历的衔接,而上述4国则比较重视学习内容的衔接。学历衔接是一种形式上的衔接,而学习内容的衔接才是内涵式衔接。
其次,要建立健全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制度。高等职业院校招生时,可以由学校自行组织招生入学考试,给予学校在招生标准、招生程序、录取程序等方面足够的自主权。这样既可促进学校办学特色的形成,也有益于学校的内涵发展,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提高对学生的吸引力。
再其次,要制定适宜的课程衔接体系。无论是单元模式、课程大纲模式,还是“培训包”模式,都是以课程作为衔接的内核。我国的课程衔接,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和区域特色,却没有形成适宜的课程衔接体系,通常是建立合作关系的中高等职业院校共同研发课程。不同学校同一专业在进行中高职衔接时,课程体系是不同的,甚至存在很大差异。(蒋春洋作者系沈阳师范大学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副教授)(实习编辑 唐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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