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积金17条:自由职业者也可缴存公积金
来源:金羊网 编辑:肖烨 2014-12-19 09:35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最高罚5万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林报道:广州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大检查已启动逾半月,17日,市法制办发布了《关于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 通告),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2014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大检查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重点是单位是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否为所有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是否按时足额缴存。
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限期60天设立
通告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个人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或者逾期缴存。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单位应当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已经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足额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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