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管理条例16日施行 广东鼓励免收校车费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肖烨 2015-03-04 09:51 |
广东省首次出台专门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本月16日起正式施行。昨日省政府网站公布《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校车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校车费。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根据《办法》,未来将建立省、地级以上市、县三级财政校车专项补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校车服务财政资助制度,落实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分担的政策。
在校车收费方面,《办法》规定,学校向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并收取校车费的,应当按照中小学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校车费。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线路性质执行相应价格政策。
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办法》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对于容易出现的校车超载现象,《办法》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对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处500元罚款;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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