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4高管协助调查背后:03年改制疑涉国资流失19亿](/gd/uploads/allimg/150113/1010593306-1.jpg)
四两拨千斤的神力
公开资料显示,上述三家战略投资公司都和李友等方正集团高管关系匪浅。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招润成立于2001年6月,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多位“方正系”高管位列自然人股东之列。其中,李友出资329.8万元,余丽出资233.2万元,魏新出资47.8万元……
2011年曾有媒体报道称,北京招润除投资方正集团外,并无其他业务,其净资产一直很少。2005年末的总资产只有1.7亿元,净资产为-390万元,其后几年总资产、总负债一直徘徊在6000余万元,净资产在250万元左右;2009年末,其总资产6295万元,净资产250余万元,负债率高达96%。相较之下,方正集团无疑是个庞然大物:截至2010年3月,方正集团的总资产为500多亿元,净资产为208.96亿元。
净资产250万元的北京招润,竟能拥有方正集团60多亿元的净资产(按股权30%计),运营着数百亿的庞然大物。其四两拨千斤的神力可见一斑。
而另外两家战略投资公司—深圳康隆和成都华鼎,据称也与方正集团高管有着或明或暗的关联。
2014年底,政泉控股有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深圳康隆与方正集团表面看并无关系,但是,在国家工商总局官网上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发现,深圳康隆的一些股东与方正集团的一些高管的亲属有着一系列姓名巧合。如,深圳康隆的股东有宋玉华、姚晓峰,而据媒体报道,方正集团总裁余丽的母亲和丈夫,姓名分别为宋玉华、姚晓峰;再如,深圳康隆的另一股东陈永畅,与媒体披露的方正科技前财务总监、副总裁李××的丈夫同名。
此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成都华鼎的四位自然人股东中,有余丽、方××和冯××,与方正集团前任或现任高管同名。
曾有媒体报道称,由于深圳康隆和成都华鼎是方正集团高管的关联公司,方正集团上述改制方案遭到了北大有关人士的反对,所以两家战略投资者才于2004年退出,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康隆和成都华鼎都于2004年以“零对价”将股权转让给了北大资产。至此,北大资产持有的方正集团股权由35%增至70%。其余30%股权仍由北京招润持有至今。
这也是北大资产、方正集团近年来回应“私有化”、“高管侵吞国有资产”等质疑时,经常出示的证据。
2014年12月,方正集团与政泉控股的“口水战”愈演愈烈时,北大资产发布声明称:方正集团是北京大学的校办企业,不是某个人的企业。
律师分析:“改制至少导致几亿元国有资产流失”
关于2003年方正集团的改制,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应该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志龙对《中国经济周刊》分析称:“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综合分析,当初改制时能够认定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曹志龙律师是上海律师协会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也是上海国资委的法律顾问。对于北京招润这类入股过程,曹志龙也坦言“企业及控制人涉嫌侵吞国有资产”。“理由是这家公司是改制集团的关联公司,公司高管对改制集团的净资产及股权转让都充分了解,可合理认为其具备故意或过失。”
中银律师事务所资深证券律师付明德也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即便当时方正集团旗下两家子公司的财报存在一定水分,与评估报告也不应当存在如此大的差距,“能够断定,在改制过程中,对净资产的评估肯定是不真实的,按照评估值转让股权,至少导致几亿元国有资产流失。”
付明德强调,由于参与改制的战略投资方由方正集团高管出资设立,公司高管就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资产非法占为己有的嫌疑。
另有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分析称,虽然魏新、李友等人是“被要求协助调查”,目前尚不能判断涉及事情的严重程度,但从北京大学迅速更换方正集团高管的举动来看,魏新、李友等人的案情很可能并不乐观。
曹志龙律师告诉记者,若司法调查结果显示,的确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则国企改制转型过程中非法侵吞国资的典型案例,包括此前东窗事发的“广州最大贪官”张新华案,或许可以作为量刑参考。
公开资料显示,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假借企业改制之名,通过虚设债务、低估资产、隐瞒债券等手段,将白云公司所属及其下属公司的多套房产、土地及债权非法转至由其主持成立并实际控制的广州广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014年12月9日,广州市中院对张新华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新华贪污2.84亿元、受贿近亿元,犯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合并判处死刑。
“在《刑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中都存在关于侵吞国有资产的规定,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刑事、行政和民事三重责任。”曹志龙说。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如下两项规定:“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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