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保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企业排污拒改将"按日连罚"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肖烨 2015-01-21 09:58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日前修订,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部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祭出多记重拳:明确设立跨区环保审判机构、逐步实施责任终身追究制、对拒不改正者按日连续处罚,等等。
条例对环境污染的重罚亦值得关注。条例明确,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如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事件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并可以报经批准责令关闭。
直接损失无法认定时如何处理?条例规定,对造成重大环境事件的处100万元罚款,对造成特大环境事件的处30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的罚款。
●南方日报记者 辛均庆
防止地方保护设立跨区环保审判机构
“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案件。”1月1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单独表决通过第十九条规定。
“现在一旦出现环境污染,往往就是跨行政区划污染。”全国人大代表吴青认为,如进入诉讼程序,由一个地方的法院进行审理,不一定能保证案件独立公正审判。跨行政区划审判机构可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省人大法委表示,按照审判专业化的思路,理顺机构职能,合理分配审判资源,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有利于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等生态系统的管辖模式。
据了解,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设立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可能是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从组织机构上保障依法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
另外,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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