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禁裸官担任领导职务 干部提拔前要公开财产(3)
来源:羊城晚报 编辑:肖烨 2014-10-23 09:04 |
解读《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
既要管住人,也要管住权
管人
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
草案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六不得”以杜绝“以权谋利”,治理被社会长期诟病的“官商勾结”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下列活动:(一)以独资、合资、合股、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四)未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兼职、领取报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服务;(五)曾担任领导干部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三年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两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活动。
裸官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官员财产公示,一直被认为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草案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每年要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核实或者按一定比例定期抽查核实。
拟提任领导干部的,应当如实报告个人婚姻状况、房产、投资、债务、配偶子女从业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逐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按要求如实报告的,不予提任。
对于社会敏感的“裸官”问题,草案提出,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不得担任有关领导职务,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财政、金融监管、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国家工作人员配偶或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及时报告。
建立官员外逃预警机制
贪得够了,一走了之。对于屡见不鲜的贪官外逃,如何预防?草案提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外事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完善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建立可疑资金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涉嫌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大额资金转移信息,强化协作,信息共享,形成防范国家工作人员和资金外逃的预警机制。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晋升职务前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但是“带病提拔”的,草案规定,晋升之后被查处并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问题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
作为领导干部,不仅自己不能腐,还要承担全部门单位的防腐任务,工作不力还要被追责。
草案明确,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集体应承担本单位预防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还应按草案规定,健全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每年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对领导干部廉洁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以适当形式在单位范围内公开。
公务员向利益方借钱要报告
为了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变相收受“红包”,草案明确,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国家工作人员要拒收;未能拒收的,应及时上交。
草案提出,国家工作人员向管理或者服务对象借款,金额超过本人一年工资总额的,必须在借款行为发生后的一个月内,书面向所在单位监察部门报告。
草案还规定,对担任正职的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审计机关应当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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