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养犬条例(草案)三审 遛狗不用绳或被罚(4)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肖烨 2014-11-27 11:08 |
2.违规养犬可“扣押”“没收”
“设定严格刚性、合理可操作的养犬违法行为责任,解决犬只伤人、犬叫扰民及养犬带来的环境卫生等问题,是条例制定的重点。”审议中有代表指出,二审草案稿对违反养犬登记及限养规定等违法行为未规定扣押犬只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是笼统用了“收容犬只”这一表述,使相关法律责任的设定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有必要设定“扣押”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要明确将相关表述改为“没收”犬只这一法定行政处罚措施。
不过,扣押和没收犬只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处置问题,需要慎重设定适用范围。三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将“没收犬只”的适用范围框定为不依法进行养犬登记,违法饲养危险犬或者超数量饲养犬只,违反犬只伤人处置规定,违反犬只饲养经营限制以及多次违法加重责任等严重扰乱养犬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将实施“扣押”措施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不依法进行养犬登记,违法饲养危险犬或者超数量饲养犬只的违法行为。
3.严管区两年三犯五年禁养
生活中,犬只扰民很常见,另外携犬外出也很容易违规,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有代表就建议规定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其中违反犬只扰民规定的处500元罚款,其他行为处200元罚款。三审草案稿予以采纳,同时,补充规定“对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的个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在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经调整后,相关法律责任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增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对累计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规定,增强了执法权威,有利于形成依法、文明养犬的社会氛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4.伤人狗须24小时内检测
生活中也经常发生犬只伤人事件。三审草案稿参考香港及外地立法,补充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除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外,还应当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留检场所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同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养犬人加重处罚力度,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并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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