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今年是《行政诉讼法》颁布三十周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它不仅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法定的救济渠道,将“官民冲突”纳入法治轨道,还倒逼了一大批行政法律规范的出台,增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为法治政府建...
(中外新闻社记者 陈彬云)今年是《行政诉讼法》颁布三十周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它不仅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法定的救济渠道,将“官民冲突”纳入法治轨道,还倒逼了一大批行政法律规范的出台,增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为法治政府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过去的三十年里,《行政诉讼法》这部“民告官”的法律在控制政府权力,保障老百姓合法权益这两个核心问题上,取了不少的进步,但是,要继续将这种“控权保民”的思维成为大家的一种普遍认知,特别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当中最基本的认识,这需要行政机关真正地去改变思维意识。
而在法理上,作为程序法的《行政诉讼法》如何与三大行政实体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以及后续的《行政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有机衔接起来,则还有很多细节值得去完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杨治坤教授专门从事行政法方面的研究,他认为,从行政法律的立法目的来说,它首先是保证老百姓的利益,然后对行政权是一个监督功能,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它的很典型的一个制度设计,就是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应该承担责任,但是目前来说,在实务操作当中,往往这种责任的落实和立法的初衷还有一些距离。
在东莞从事工程建设的钟先生就遇到了杨教授所说的这种尴尬情况。在进行一项高速公路施工过程当中,钟先生的三十多台施工设备被当地镇政府扣押了,而这一扣押的行为,通过行政诉讼,得到了法院的终审判决,扣押行为被认定了违法。但是,当钟先生要求进行赔偿的时候,却因为无法举证而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