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新闻社、中外新闻网北京讯(记者 馬銘俊)2018年8月18日是邓小平“8.18”讲话38周年纪念日,中外新闻社“新闻会客厅”记者专访中国制度反腐专家,国家行政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
中外记者:从当年习仲勋的主政广东到当前习总书记强调的“三个大胆”,“大胆探索”、“大胆实践”、“大胆干”再到今天8月18日邓小平“8.18”讲话38周年纪念日,中外记者恳请您从“中国国情”的角度给全世界受众一个精准的分析。
中国制度反腐专家,国家行政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关于中国国情,我想说,可惜的是,由于30多年来,我们只有经改特区,而无政改特区!即便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三省试点,由于某省党委书记只满足于当一名“施工队长”,只做“规定动作”,不敢当“突击队长”,更不敢当“敢死队长”,因此三省试点几乎没有“自选动作”!这一“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在三个省的试验几乎一模一样!与习总书记强调的“三个大胆”,“大胆探索”、“大胆实践”、“大胆干”相去甚远!致使三省试点党的建设还基本停留于苏联模式,乏陈可数!
中外记者:我们在追溯了历史的过程中,了解到1986年,您撰写了《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党的根本建设》一文。当时的您认为,共产党是执政党,既要重视革命时期的老“三大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更要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但由于观点过于超前,没有一家报刊可以登。
1994年,您被调到中纪委工作,又把那篇文章寄给了《人民日报》,但最终只是刊载在内刊《理论参考》上。
2007年十七大形成了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并列关系。领导层对制度反腐的重视达到您预见的高度,反腐败战略“顶层设计”长期滞后的状况终于有望改变。
2011年年底,您撰文提出反腐败“宽以惩前”的策略,提出应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并如数退赃的官员不追究责任,以此来解决“腐败呆账”的问题。
2012年11月,您在《人民论坛》上撰文,再次提出“以特赦化解腐败呆账”的思路,建议对贪官进行有条件特赦。
那么,2018年的8月18日,中外记者希望知道中国国情的另一个方面,我们觉得这正是全球关注今日中国的一个共同期待。
中国制度反腐专家,国家行政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纪念邓小平“8.18”讲话38周年,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最好的实际行动,莫过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摈弃苏联模式!
因为,四十年改革开放已经证明并不断证明:搞改革,改革者当有风险;不改革,我们党必有危险!
试点单位的主要领导,如果没有丝毫风险,就顺利完成了“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那么可以预见,随后的危险,必将由全党来承担!当年习仲勋主政广东,如果没有“杀出一条血路来”的敢死队勇气,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能还不知道要摸索多久?!
今天,我们还能否找到有这种敢死队精神的省委书记?其实,不但经改如此:风险系数更大的政改,更是这样!
中外记者:我们将全文刊发您在2012年发表的文章。
作者:李永忠,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2012年09月12日)
32年前的8月18日,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一重大战略课题,把制度问题提到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高度。32年后,重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7•23”重要讲话,并结合学习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所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可以深刻地认识到——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根本。
“老三大建设”明显滞后于新形势新要求
我们党自1921年成立以来,注重思想建设,提高了党员的政治素质;依靠组织建设,发展壮大了自己的队伍;加强作风建设,密切了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多年来,党在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上是比较注意的,但是对于党的制度建设(主要是权力结构),却始终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致使党的建设多年来一直囿于“言教”、“身教”的范畴。面对建党91年、执政63年、拥有8200多万党员的客观实际,我们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我们的教育、管理、监督的方式方法,已明显地滞后于新形势的新要求。
受革命党的思维定势和“苏联模式”的影响,我们党的建设多年来一直停留在“老三大建设”上。由于对制度建设的忽视,我们很多“好的传统没有坚持下来,也没有形成严格的完善的制度”。党内制度上存在的弊端,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主要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这些现象只要我们抓住根本,认真清除,并非不可能根治,但是几十年来,我们往往把它们归结为少数党员、个别干部的素质问题(即思想、作风问题),很少从制度上找原因,认为只要进行思想教育、作风整顿、组织处理就能解决问题。实践证明,这种解决方式虽然是必须的,但由于没有从根本上铲除产生这些现象的根源,忽略了制度这个根本性和决定性的因素,结果常常是扬汤止沸,而未能釜底抽薪。这就造成“过去我们虽也多次反过官僚主义,但是收效甚微”,原因正在于“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
现行的党内制度(主要是权力结构),产生于革命战争年代,确立于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伴随于政治运动而强化,同步于计划经济的推进。当战争已经远去,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不搞群众运动已成定势,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定向之时,党的领导制度(核心是权力结构)却仍沿用的是“苏联模式”(“议行监三权合一”即决策、执行、监督权合一),党的建设仍遵循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方式方法,这些都已经很难适应党的事业不断前进的需要。时代的发展向我们提出了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党的建设之根本性的任务。
制度建设的程度决定着一个党的成熟度
把制度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根本,是邓小平同志将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运用于党的建设的具体体现。邓小平同志在认真总结分析党的建设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依据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基于对一定人群利益和意志的代表,去制定并实施的方针准则。制度作为一种对客观规律的认识成果和大多数人利益与意志的代表,又极大地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党的历史证明,在科学合理的组织体系和权力结构下,党内生活的种种关系,一旦形成制度,就具有了确定性、稳定性、权威性和强制性,成为维护党内正常生活的有力工具。毕竟党内思想、组织、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党内关系及社会关系的反映,是由标志这些关系的制度所制约和决定的。因此,党对制度建设的自觉程度、党内制度的完备程度与党的成熟程度成正比。
这些年来,中央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行为准则(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章制度,这些准则、规定、条例,有的填补了党内制度建设的空白,有的着力于解决表现突出的问题,也有的为以后的制度建设搭起了基本的框架。但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些制度还很不系统,操作起来难度也很大。究其原因,关键就在于还没有从制度的深层次——即组织体系(特别是权力结构)上获取有力支点。因此虽有杠杆,也不断地想要延伸杠杆的长度,但是却由于缺乏较为坚固的支点,从而使制约、移动客体的愿望常常难以实现。
加强党内制度建设,人们常习惯性地认为主要是多订一些条条款款。其实不然,“制度”一词有两层含义:一是规章、守则;二是组织体系。加强党内制度建设,不仅要制订一系列能说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的条条款款,而且要建立健全保障其贯彻执行的组织体系。尽管这些年我们在制度建设上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步,但尚未将制度建设提到党的建设的根本高度来认识。可以说,在党的建设中,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制度建设的科学发展,现实和目标间还有相当的距离。
以制度建设保障“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衡
加强党内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一要通过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最好能相互制衡,胡总书记已明确提出“监督的制衡力”)的权力结构,赋予“专门的机构”与任务相适应的权力,以切实保证其能够“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二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和扩大党内民主,从基层特别是县市级党委做起,逐步实现“权为民所赋”。
近些年来,党中央下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表明了党中央在加强党的建设中,越来越重视制度的作用和力量,越来越重视制度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及其深层次意义——组织体系(权力结构)。将党的组织建设纳入制度化的轨道,当前应抓紧制定三个主要条例 :一是《中国共产党全国党员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条例》,并选择有条件的县级党委进行党员直接选举试点,通过具体的改进办法,提高选举质量。二是《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并在县市级党组织进行试点。三是《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范常委会、全委会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特别是对重大事项做出明确的界定。
把制度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根本,还须将党内监督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为此,当务之急要抓紧修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便对所有党内活动和党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第一,党的监察机关要有最大限度的独立性,只对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党的监察机关有权力而且有责任了解同级党的决策机关、执行机关的情况;第三,党的监察机关有权独立处理同级党的执行机关副职以下的违纪党员;第四,党的监察机关有权力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任地报告同级党的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及其领导成员遵守党纪、自觉接受监督的具体情况;第五,党的监察机关必须自成一体,实行垂直领导,其委员以上干部,非经同级党代会或上级纪委同意,不得在任期内调动。改革开放以来各级纪检机关相继恢复,到现在,全国共有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四十万人,加上每个党支部的纪检委员,平均每十多名党员中就有一名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如此庞大的一支纪检监察大军,本可以在端正党风、严肃党纪中大显身手,但却由于受到落后的监察体制的束缚,党内监察机关始终未能取得相对的独立性,各级纪委的权威性有所减弱,监督的有效性实难提高。而上述“三性”的弱化,又突出地表现在监督不到位和监督不力上,陈良宇案、刘志军案就是典型反映。
党的三大建设是成果,制度建设是载体
或许,有人会以战争年代和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党的三大建设所取得的成果来质疑对制度建设的强调。其实,过去党的三大建设成果是建立在血与火的战争以及频繁的群众运动这两大载体的基础之上的。然而,人们常常只看到载体之上的成果,却忽视了成果之下的载体。人们常常只注意到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灿烂辉煌,却往往忘记了战争和运动对党的建设的刚性约束。因此,当战争和运动这两大载体成为了历史,而完全可以充当新的载体的党内制度建设(主要是权力结构),却因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而步履蹒跚时,便反过来侵蚀了党的思想、组织、作风这三大建设成果。这一点,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已有反映:一些党员的党性观念淡薄了,一些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减弱了,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丢失了,甚至腐败倒下了……
尽管我们十分希望通过不间断的思想教育、不停顿的组织活动、不放松的作风整顿,去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从《准则》教育、整党教育、理想宗旨教育、民主评议、反腐败斗争,到全党学习孔繁森、“三讲”教育、“三个代表”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然而,由于思想、组织、作风三大建设既缺乏制度(核心是权力结构)这一新的载体去推动,其成果也缺乏制度这一新的载体去巩固,加之“文革”的遗毒和客观环境对党内意志薄弱者消极影响作用的加大,党的三大建设在新的历史时期已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一些思想上不信党的人,却入了党;一些组织上不爱党的人,却提了干;一些作风上背弃党的人,却升了官。30多年来从反腐蚀到反腐败,尽管我们下了最大的决心,采取了最严厉的措施和手段,但是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
不管情感上是否愿意承认,不管认识上是否敢于正视,这毕竟是严酷的现实,这毕竟是全党的忧患。而忧患的根源恰在于,当战争和运动已成为历史,我们没有及时地把制度建设(特别是权力结构的改革)作为党的建设的根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中国共产党任重道远。靠什么去管理拥有8200多万党员的政党,靠什么去管理拥有13多亿人口的大国,结论只有一个——既靠教育,更靠制度。我们党比过去任何一个时期都更需要进行自身的重大改革——从领导制度到监督体制、组织机制,从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到制度建设。
根据邓小平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战略构想,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一定要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党的“五大建设”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从党的“三大建设”,到党的“五大建设”,从制度建设与“老三大建设”的贯穿关系,到制度建设与四大建设的并列关系,既说明我们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历史角色转换,也说明我们党对制度建设极端重要性认识的深化。
按照邓小平同志的思路,我们所要改革的不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而是党和国家沿用于“苏联模式”且尚存在弊端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正如江泽民同志在世纪之交的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所指出,“要针对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具体体制、制度和薄弱环节,通过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
因此,只要我们对制度建设予以高度重视,对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进行有计划、有步骤而又坚决彻底的改革,把制度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根本,就一定能改进和加强党的领导,就一定能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就一定能顺利完成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人民就会信任我们的领导,就会信任党和社会主义,我们的事业就一定会有无限的希望。